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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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3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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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组织建设,规范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概要描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组织建设,规范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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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组织建设,规范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
第三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主要遵循三大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由总会统一规划、系统安排。
(二)合理布局原则。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在总会业务范围和扩大学会影响力和更好的服务科研工作者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三)民主公开原则。本学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通知、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对全社会和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个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应当有规范的名称,规范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xxx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总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三)申请发起单位或发起人能够充分覆盖所涉及专业领域,申请挂靠单位应是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经济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不予成立: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社团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活动范围超越本社团总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有申请设立本学会分支机构的意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准备下列书面材料,提交总会秘书处办公室:
1.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单位盖章);
2. 分支机构成立倡议书(主要倡议人签字);
3. 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单位盖章);
4. 总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5. 发起人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本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
(一)经秘书处提出意见审议后,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以通讯会议方式争取常务理事会意见;
(二)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准予成立的,由本学会总会正式行文批复;对不予成立的,应当将不予成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本会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一)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学会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召开分支机构领导人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三)成立大会主要由分支机构申请单位组织,会上颁发《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学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
第九条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本学会申请,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上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本学会总会准予变更的,应当自总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学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本学会审查同意后,想学会申请注销更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注销,应当向本学会总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上关于撤销的会议决议;
(三)分支机构设置以来的工作综述;
(四)分支机构财务清算报告书。
本学会总会准予分支机构撤销的,发给撤销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另行规定,参照《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章管理
(一)总会官网(http://www.csmnt.org.cn/)下载《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用章申请表》,申请方填写用印事由、盖章内容明细、用印数量等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会秘书处;
(二)总会秘书处用章管理人员审核用章申请后进行用章登记,并提交领导盖章。
第十三条 会员信息管理
分支机构应当在总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催缴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总会的会员,并在每年的2月1日前做好上年度会员办理、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提交总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分支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据本学会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分支机构财务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总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总会承担。
第十三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开展各类活动,须提前2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备案,使用分支机构全称。
第十四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总会秘书处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1日前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年的常务理事会上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学会常务理事不得同时担任本学会多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学会理事不得同时参加超过3个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单位在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或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总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的式样由总会制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X年X月X日起试行,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所有,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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