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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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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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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

分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建设,提高学会对所属分会的监管和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会、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会、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分会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学科和专业发展特点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学会某一专业技术领域业务活动的开展,是学会发展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分会名称应当冠有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分会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下设立分会,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四条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学会《章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学会的规章制度对分会实施指导、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会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xxx分会,不与已设立的分会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并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参加分会活动,主发起人人原则上应为学会常务理事,具有相当学术影响力。

(四)有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挂靠单位应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并与主发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保持一致;

(五)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并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会不予成立:

(一)拟设立的分会与已设立的分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会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会下又设立分会的;

(四)拟设立的分会业务与本社团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会活动范围超越本社团总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设立分会的主要流程为:提交申请材料至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预审筹备资料,预审通过后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一)主发起人准备以下申请材料,提交至学会秘书处:

1.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申请表》;

2. 分会成立倡议书(15名以上主要倡议人签字);

3. 分会住所使用权证明(挂靠单位盖章);

4. 总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分会工作条例;

5.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拟任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包括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6.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理事建议名单》;

7.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受理筹备材料,并进行资料预审。

(三)学会秘书处预审通过后,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形成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以通讯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并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形成决议。自学会秘书处收到本管理办法第七条(一)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准予成立的,由学会秘书处正式行文批复并进行公告;对不予成立的,应当将不予成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批准成立的分会,应当自学会批准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分会成立大会,筹备期间不得以分会名义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一)召开分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成立大会由分会申请单位自行组织,筹备进度及时与学会秘书处沟通汇报;

(三)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和负责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并颁发聘书,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登记表》进行备案;

(三)学会秘书处负责协调成立大会上学会领导出席事宜,会上颁发《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登记证书》。学会分会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

(四)由学会秘书处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填报《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进行相关备案。

第三章分会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分会为理事会制,设置理事会,原则上不再设置常务理事会,其人员组成与设立由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分会实行理事长负责任制,理事长是直接责任人,在学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分会的工作。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并由分会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对分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分会理事长提名,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人员可列席参与理事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分会理事会

(一)理事的基本条件:

1. 学会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2. 本专业范围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等。

3.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4. 有推动分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分会活动的条件。

(二)理事会的构成:

分会理事会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数量及人员构成应充分考虑专业发展程度、单位分布、年龄分布、性别分布等综合因素。分会理事数量根据本专业发展程度进行设置,一般为60人左右,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0人;同一单位的人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人;年龄上要形成梯次结构,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女科技工作者要占有一定比例。

(三)理事会的职责;

1. 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总会及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经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分会会员大会;

4. 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总会批准备案;

5. 向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 受总会委托发展会员,建立本专业会员队伍;

7. 组织分会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科技传播、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书刊编辑等方面开展活动;

8. 经总会批准,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科技社团、机构、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学会活动的广泛开展;

9. 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讨论本专业、学科的发展趋势,提出学科发展报告或专家建议;

10. 提出本届分会理事会期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向总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11. 完成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理事的权益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所属分会各项活动;

3. 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分会负责人

(一)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专业领域中有相当影响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

3. 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学会其他分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8. 学会常务理事不得同时兼任超过三个分会的负责人职务。

(二)负责人的构成:

分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人左右,最多不超过8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理事长与秘书长原则上在同一居住地。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分会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三)理事长的职责;

1. 召集和主持本分会理事会会议,主持理事的选举。

2. 贯彻执行分会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并检查落实情况。

3. 组织制定本届理事会期间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

4. 组织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终工作总结。

5.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提出副理事长分管工作的建议,发挥理事会理事的积极性,推动理事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6. 提名秘书长人选。

7. 完成学会总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秘书长的职责:

1. 主持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落实分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以及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3. 提名分会副秘书长,决定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协助理事长做好分会的财务工作。

5. 完成学会总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负责人任职届数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学会总会秘书处审查,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分会的挂靠单位

(一)为了使分会工作和活动得到社会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分会应选择1个独立法人单位为分会理事会任期内的挂靠单位。

(二)挂靠单位的基本条件:

1. 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2. 科研、生产、教学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拥有科研、学术带头人和科技人员队伍。

3. 热心学会工作,有能力和条件支持和推动分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4. 能够为分会秘书处配备工作人员,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视分会工作和活动需要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组,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学组仅为分会工作方便而设立的内部机构,对外不得以学组名义开展活动,应以分会名义开展总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分会的换届、变更、撤销

第十六条分会换届工作要求

(一)按时换届,及时上报。

(二)分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方便工作,理事长、秘书长、分会挂靠单位原则上为同一单位。

(三)新一届理事会设立参照第三章分会的组织机构,理事变更人数不少于1/4

(四)做好换届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分会换届工作流程

(一)成立换届工作委员会

换届工作委员会由本届理事会部分理事、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负责组织分会换届工作。

(二)起草换届工作方案,提交请示报告

分会秘书处广泛征求本届理事会理事和各相关单位意见,参照第三章分会的组织机构相关内容组织新一届分会理事会,起草该分会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关于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换届方案的请示》,经分会换届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分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学会总部秘书处;总会秘书处预审换届工作方案并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悉换届方案全部资料2个月内复函,分会方可实施换届工作。

(三)召开换届大会

召开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分会理事会;召开分会新一届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确定分会支持单位。

(四)备案及换证

分会换届后1个月内向学会总部提交《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登记表》、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届×次理事会会议纪要》进行备案,学会秘书处预审并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于分会提交备案材料后1个月内换证,颁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因故延期换届,应在分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学会总部提交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或原因;经学会秘书长工作会会议审核,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延期。分会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若分会不按期进行换届,也不提交延期换届书面申请报告,经学会总部1次书面通知提示后,并在分会任期届满后1年内仍不组织换届的,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建议,报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可直接推荐该分会换届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完成换届工作;或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直接聘任分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秘书长征求多方意见,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组成名单,提交学会总部,学会总部组织召开秘书长工作会审核,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进行聘任。

第二十条分会确因工作需要,可参照《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关于变更理事的规定》相关要求届中变更分会理事。

(一)届中增补理事

1. 分会增补理事应按需增补,经分会秘书处审查,增补理事候选人必须从事分会相关领域研究、生产或管理,为本学会高级会员,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b)我国相关科技计划具有一定地位的专家;

c)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在本分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号召力;

d)分会没有从事同类研究的理事;

e)在学会担任副秘书长,学会工作需要。

2. 增补理事候选人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交理事推荐表,正式推荐。

3. 增补理事候选人经分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名。分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每人每年提名不超过1位拟增补理事候选人。

4. 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报告报学会总部秘书处,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审核,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总会秘书处复函后方可聘任。

5. 分会下发《关于变更(增补)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XX分会第X届理事会的通报》,通报中应包含变更人员简历内容,向全社会和广大会员公布。

(二)届中解聘理事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因故不能正常履职,可由本人向分会提出不再担任分会理事会职务的申请,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报告报学会总部秘书处,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审核,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总会秘书处复函后方可解聘,并向全社会和广大会员公告。

分会理事连续3次故意不参加分会相关活动,提醒无效,视为自动退会,由分会理事长通告全体理事,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分会的理事,本届任期内不得增补为理事;分会应将解聘相关情况向全社会和广大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分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本学会申请,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事由、必要性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分会工作会议上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本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审核,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收悉分会全部变更文件2个月内复函答复是否同意变更。本学会总会准予变更的,应当自总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应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告。

由学会秘书处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填报《全国学会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及住所)基本信息表》进行相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本学会审查同意后,向学会申请注销更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注销,应当向本学会总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分会负责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注销缘由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分会工作会议上关于撤销的会议决议(相关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

(三)分会设置以来的工作综述;

(四)分会财务清算报告书;

(五)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审核,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收悉分会全部注销文件2个月内复函答复是否同意注销。本学会总会准予分会撤销的,发给撤销文件,收缴该分会的《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由学会秘书处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填报《全国学会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进行相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由学会秘书长工作会研究建议,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会可作出变更、合并或撤销相关分会的决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二)分会所属专业技术已明显落后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三)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要求(参见第六章),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分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员管理

(一)分会应当在总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催缴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总会的会员,会员证书由学会核发并进行统一登记。

(二)分会应在每年的21日前做好上年度会员办理、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向总会提交《XXXX分会会员信息统计表》。

(三)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应为学会有效会员。

(四)申请加入学会个人/单位会员,在学会官网(http://www.csmnt.org.cn)下载《入会申请表》或直接向学会秘书处索取,签字(盖章)后提交学会会秘书处审核办理相关流程。

第二十五条活动管理

(一)分会开展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对外合作协议由学会法人或学会法人授权签订,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分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活动;分会主办、协办、支持、指导的活动和出版物、网站等,须报学会审查同意并备案;分会开展活动的文告由学会网站发布公示。

(二)分会开展活动前,应当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根据学会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等讨论审议。

(三)分会对外合作前,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涉及使用分会名称等的合作活动,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分会同意合作方使用其名称的,应当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五)开展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不接受其他经济实体挂靠,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4.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竞赛活动;

5.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应征得合作方同意;

6.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六)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报告,经学会通过组织程序呈报。

(七)分会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分会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港澳台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经学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

分会财务管理另行规定,参照《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证章及文件管理

(一)民政部原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过期的,由分会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核实后颁发《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分会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印章,或申请使用学会印章(代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均需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原有印章只能用于本机构内部开展业务活动,不能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等,未经备案的文件,学会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新设立的分会由学会统一颁发《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会登记证书》,不再刻制印章,统一使用学会印章(代章),所涉及相关材料需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四)分会需要用章,可在学会官网(http://www.csmnt.org.cn)下载《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用章申请表》,申请方填写用印事由、盖章内容明细、用印数量等事项,由分会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会秘书处;秘书处专人负责进行资料预审和用章登记,提交相关领导盖章。

(五)分会应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总会备案。

第六章分会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应积极发展会员,建立分会会员队伍,会员数量稳步增长。

第二十九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三十条每年1230日前向总会秘书处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每年至少完成并提交一篇学科发展报告或专家建议。

第三十二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活动,如学术年会、学术论坛、学术研讨会、沙龙、技术培训等,参会人数最少达到40人。

第三十三条组织参与、配合开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配合学会总部完成相关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按时换届、做好变更登记等。

第三十六条分会的具体活动内容、方式、地点和时间等由各分会自行确定,相关情况和总结材料及时向总会秘书处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分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及其他条例等相抵触,其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经分会讨论通过、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2015515日二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20171231日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所有,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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