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分类: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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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6-07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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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等相关文件,为规范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CollaborationandCommunicationAgency,CHINESESOCIETYOFMICR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条例
【概要描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等相关文件,为规范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CollaborationandCommunicationAgency,CHINESESOCIETYOFMI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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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等相关文件,为规范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and Communication Agency, CHINESE SOCIETY OF MICRO-NANO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 ICCA CSMNT。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是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之一,在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其活动宗旨为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团结国内外从事微米纳米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技术进步和学科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团结国外从事微米纳米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华人科学家,积极组织海外华人为祖国的微米纳米研究作贡献;
(二) 组织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活动;
(三) 积极组织和协调学会与国际学术组织之间的合作;
(四) 妥善接待和安排国外学术考察团体及个人;
(五) 积极组织国内研究者参与国际学术事务以及参观考察;
(六) 维护海内外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上级领导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日常工作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顾问委员和委员。
第八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任命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本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同步,每届五年。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本学会高级会员;
(二)有至少半年以上的海外留学经历;
(三)愿意积极、热心、无偿地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遴选程序为:
(一)委员候选人提交委员申请;
(二)本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正式聘任,由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秘书处负责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惠获取本委员会有关资料;
(五)遵守本工作条例,完成本委员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协助开展并积极参加本委员会及总会各项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精通英语交流;
(二)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的影响,熟悉国际交流原则;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候选人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本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负责。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由学会秘书长提出申请更换人选,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需连任,需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各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工作;
(三)代表本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解聘。对自动解聘委员,经委员会会议确认后,报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批准,通知推选单位及本人。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和企业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
委员会经费由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参照学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6年4月14日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所有,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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