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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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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规范开展青年方面的工作,促进学会的组织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Youth Working Committee, Chinese Society of Micro-Nano Technology。

  第三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之一,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组织青年微米纳米技术工作者开展国内外微米纳米技术学术交流,发现、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的微米纳米技术工作者,促进他们早日成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的青年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与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二)加强与学会所属其他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地方学会或相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三)承担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相关工作;

  (四)在青少年中开展微米纳米技术科学普及工作,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微米纳米技术学科及其对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五)接受社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微米纳米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六)受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学会委托,大力在从事微米纳米技术工作的青年中发展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会员;

  (七)倡导良好的学风、文风,巩固青年微米纳米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思想,发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八)承担学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六条 日常工作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年度至少召开一届青年科学家论坛。

  第四章 委员会构成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采取委员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与学会理事会任期同步;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当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不超过4名,委员若干人,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学会工作,愿意并能积极参加学会的工作和活动;

  (二)在单位表现良好,具有较高的业务和学术水平,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四)应为本学会在籍会员。

  第十条 委员候选人由学会各专业分会、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推荐,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产生。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应充分考虑部门、单位、地区与专业的代表性。

  第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实行动态调整:

  (一)正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每届委员改聘四分之一以上。

  (二)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提醒无效,视为自动解聘。对自动解聘的委员,经正副主任委员确认后,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知推荐单位及本人。

  (三)委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职的,可由本人向本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正副主任委员确认后,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公布。

  (四)届中可增补委员,每届增补数量不超过当届委员数的六分之一。增补候选人可由专业分会、理事单位、学会会士、常务理事(三位联名)推荐,每一渠道每年提名不超过1名,提名人选经青年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会进行聘任、正式公布。

  (五)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因故需进行调整,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遵守本会条例,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会进行统一财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6年4月14日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试行,经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所有。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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