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分类: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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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25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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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人才奖励工作相关文件和《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相关要求,为规范、科学、民主开展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人才和奖励方面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TheTalentsandRewar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概要描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人才奖励工作相关文件和《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相关要求,为规范、科学、民主开展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人才和奖励方面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TheTalentsandRe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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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等人才奖励工作相关文件和《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章程》相关要求,为规范、科学、民主开展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人才和奖励方面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Talents and Rewards Committee, Chinese Society of Micro-Nano Technology,英文缩写TRC CSMNT。
第三条 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是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规划、协调、组织本学会开展各种人才举荐、人才评价等业务的工作机构,是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之一,是学会发展的组织基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才与奖励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会人才工作相关决定,动员、团结学会各级组织为广大会员和微米纳米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服务,培育人才、发现人才、举荐人才。
(二)组织做好两院院士推选、全国创新争先奖、全国杰出工程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光华工程科技奖、求是杰出青年奖等上级部门相关奖项报送工作。
(三)组织做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相关工作。
(四)推动学会各级奖项的设立,组织做好学会设立的各项评选、奖励推荐相关工作,如会士评选、优秀论文评选、优秀海报评选等。
(五)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微米纳米及相关领域的科技人才水平评价相关工作。
(六)配合其他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科技传播,注重基础人才培养,增强学会工作的延续性。
(七)指导学会所属分会、学会所属其他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等开展有关人才培养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学会各级组织关于人才与奖励工作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中反馈。
(九)承担学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六条 日常工作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人才推荐相关工作一般参照以下流程执行,上级有其他工作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研究推荐通知文件,成立推荐工作组;
(二)形成推荐工作方案及时间进度安排;
(三)发布推荐通知,征集候选人;
(四)组成评审委员会,按要求评审;
(五)候选人公示;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形成推选工作报告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正式报送。
第四章 委员会构成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聘顾问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采取委员聘任制,任期与学会理事任期同步,每届任期5年;正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每届改聘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任期内人员的调整(更换、增补、免任等)由本工作委员会提出,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调整,由学会进行公告;或学会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建议,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调整,由学会进行公告。被免任的委员,连续两届不得当选本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会理事或名誉职务或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
(二)热心学会工作,有能力和条件支持和推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三)在本专业领域中有相当影响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四)遵守学会章程、相关规定及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完成学会及本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委员义务,视为自动解聘。对自动解聘的委员,经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知本人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学会经费支付,并由学会统一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2017年12月31日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所有,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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